我市强化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

发布时间:2020.11.13 11:25:51 阅读:418 次

       日前,我市修订《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对行政主管部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职能、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表述、再生水使用方向等进行调整,更好规范我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更加科学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全面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

      《办法》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级政府投资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实施;区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制订本区再生水利用规划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计划。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再生水运营单位负责。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城市杂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环境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农业用水应当本着达标安全的原则优先使用再生水。

      《办法》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再生水运营单位因设备改造、维修、更新或者再生水生产工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前48小时告知用户暂停供水时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供水。

       近年来,我市通过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再生水利用,推动满足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工业生产、城市杂用、景观环境以及河道生态补水等领域使用再生水。截至目前,全市再生水利用率已达到40%以上,提前完成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的2020年我市达到30%利用率的目标,提前完成《天津市再生水利用规划》中2020年达到40%的目标。